新自然法学派又称“复兴自然法学派”。是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出现的,以主张自然法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法学派别。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对该派的理解有广狭两义,广义指从19世纪末起所有关于自然法或类似自然法的学说派别,包括天主教神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别和非神学的世俗的自然法学说派别。狭义指19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兴起的非神学的自然法学说派别。与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不同,新自然法学派不主张探索永恒的自然正义,认为应当寻求可以适应现实环境的理想标准,即主张内容可变的自然法,倡导阶级调和。如法国法学家夏蒙主张复兴自然法,要求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在理性和正义的制度下相互结合。又如德国法学家施塔姆勒提出了内容可变的自然法学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法西斯政权的崩溃,否认公平、正义等价值准则的实证主义法学开始衰落,主张实在法应当从属于公平、正义等价值准则的自然法学说进一步兴起。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法学家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富勒的学说主要论证程序自然法,强调实在法与价值准则,法与道德的不可分性。在西方现代法律哲学中,新自然法学派是与实证主义法学派相抗衡的重要法学流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