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陪审员罪,亦称“笼络陪审员罪”。英美刑法中规定的妨害司法的犯罪之一。指不是通过在法庭上举证和辩论,而是采用贿赂、许愿、威胁、劝导或宴请等方式,试图腐蚀或影响陪审团使之作出偏袒一方的裁定的犯罪行为。陪审团或其成员接受腐蚀或收买也同样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也可以是陪审团成员。(2)在客观方面,因主体不同而有两种表现形式。从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看,他必须有用贿赂、许愿、威胁、劝导等各种方式来腐蚀或影响陪审团的行为,即他不是通过在法庭上举证和辩论这种合法方式,而是用这种合法方式以外的任何方式来腐蚀或影响陪审团。从陪审员的角度看,他必须有接受贿赂、腐蚀或收买的行为。上述两种形式的行为单独均构成本罪。(3)在主观上,行为人是故意的,而且必须具有试图影响陪审团作出不公正裁定的意图。只要怀着此意图,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本罪的既遂。如果陪审团没有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收买,则行为人构成未遂罪。本罪原是普通法上的一项罪名。但英美的制定法也规定了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