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回购协议指正回购方即资金的借入方,在将证券出售给逆回购方即资金贷出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购回证券,逆回购方必须向正回购方返还原证券,回购价按照约定的回购利率计算的融资行为。实质上是交易双方进行以证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参与证券回购协议的资金需求方主要是商业银行和证券经纪人,资金供应方则主要是地方政府和企业。拥有大量政府债券的商业银行和证券经纪人借助于证券回购协议可以用政府债券作担保暂时获得所需要的资金,但又不丧失对债券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和大企业则可将短期的闲置资金,投入到风险小、期限短、流动性高、又有利息收入的证券回购协议交易中。可谓一举两得。正因为如此,这种证券倒购协议的融通资金方式在西方各国,特别是美国比较流行。据统计,1977—1986年,美国资金市场上,此种交易的年均增长率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