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自由原则是国际法上早已确定的原则之一。公海自由是公海制度的核心,是根据国际习惯确立的一项国际法原则。格志秀斯的《海上自由论》为此奠定了理论基础。1958年《公海公约》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不允许任何国家对处于公海上的别国船舶行使权利。除有特殊例外场合,如有充分证据证明有进行海盗行为或贩卖奴隶的嫌疑外,甚至军舰也不许在公海上对外国船舶进行登临。公海坚持自由原则是国际社会中有保护共同利益的愿望。这就是航行自由,捕鱼自由,以后随着航空器的发展,又提出飞越自由。19世纪下半期,又有铺设海底电缆的自由等。这些统称为使用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