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公约,全称《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12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向所有国家开放签字或加入,截止至1987年,公约共有56个国家签字。中国于1986年12月12日作了有保留尚待核准的签署。公约根据《联合国宪章》原则,“承认人类大家庭一切成员均具有平等与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些权利起源于人的固有尊严”。公约规定:各国有义务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守;每一个缔约国应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理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行为,并保护所有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