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Convention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Abroad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的简称,1970年3月18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签订,1972年10月7日生效。《国外取证公约》共3章42条。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请求书;第2章,外交官员、领事代表和特派员取证;第3章,一般条款。作为公约的签字国,希望便利请求书的转递和执行,并促进他们为此目的而采取的不同方法的协调,增进相互间在民事或商事方面的司法合作。同时,该公约规定了中心机构传递;执行请求所适用的法律;提出请求的司法机关在取证过程中的到场问题;关于证人免于作证的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