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司法制度,法院组织: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现行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高级法院(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低级法院;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其中上议院由大法官,前任大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但可上诉到上议院的案件极少;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与州法院组织系统,前者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州法院组织系统不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