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预先违约,起源于19世纪的英美法,中国合同法在第94条第及第108条对此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它是中国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与进步。预期违约制度与实际违约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中国违约制度形态体系,对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保障交易秩序的安全、减少损害,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但中国合同法对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与抽象、概括,技术上的操作性不强,致使审判实践中容易出现认识上的混乱与误区。预期违约制度的产生,是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某些合同的履行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新情况,可能会使合同出现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情况,从而给合同的相对方造成不利的后果,会对当事人权利和合同纪律造成侵害。在这种状况下,预期违约制度的自然诞生并逐步成为合同法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