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同意原则又称“五大国一致原则”、 “大国否决权原则”。《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联合国安理会就任何实质性事项通过决议的表决程序。(1)安理会讨论实质性事项并作出决议,需15个理事国中9票可决,9票中必须含中国、美国、英国、法国、 苏联五个常任理事国全体,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否决票即可否决决议,(2)对涉及《联合国宪章》第6章“争端之和平解决”及第52条第3款“安理会对于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谋求地方争端之和平解决”有关事项进行表决时,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常任理事国也不例外。(1)安理会讨论实质性事项并作出决议,需15个理事国中9票可决,9票中必须含中国、美国、英国、法国、苏联五个常任理事国全体,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否决票即可否决决议,(2)对涉及《联合幽宪章》第6章“争端之和平解决”及第52条第3款“安理会对于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谋求地方争端之和平解决”有关事项进行表决时,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常任理事国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