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和平行动是联合国派遣有关军事人员帮助维护或恢复冲突地区和平的非强制性活动。由安理会(特殊情况下由大会)应当事国请求或征得各当事国同意后决议组织,由秘书长代表联合国统一部署和指挥。军事人员由与冲突各方无利害关系的联合国会员国自愿提供,除自卫外不得使用武力,不得干涉驻在国内政或偏袒冲突任何一方。主要职能包括观察、调查、报告有关冲突地区的局势,监督该地的停火,制止冲突双方的敌对行动,帮助冲突双方实现停火、脱离接触,在冲突双方之间建立缓冲地区以维护停火,等等。主要方式除派遣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外,还包括派驻实况调査团、斡旋团、调解小组、调解专员、特别代表和监督公民投票小组等。截至1988年底,联合国共派有8个军事观察团和7支维持和平部队,其中有些仍在执行任务。1965年设立的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负责全面审査维持和平行动的性质、法律依据、有关机关的职权划分、作用、经费等一切有关问题。中国于1988年11月2日被接纳为特委会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