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开发、利用、管理自然资源,保护与改善环境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并为环境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社会关系,即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关系。在环境法律规范中往往涉及两重关系,一是人与人之间的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关系,二是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协调关系。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这种双重性也是环境法和环境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及其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决定具体的环境法律关系之义务人在被追究或承拒法律责任时,在某些实质性问题和程序上,突破了刑法和民法的某些传统作法。环境法律责任,①行为人违反国家或地方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某一环境行为或相关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干扰该国家或地方之环境行政管理,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公共或个人之财产或人身生命或健康的安全,所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②是一国或地区违反国际法规定、违背其应履行的环境保护国际义务,致使他国或地区的环境或国民遭受污染与破坏之危害,所应承担的国际环境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和道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