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多元主义又称法律体系多元性”。一个国家,除本民族的或者固有的法律或者法律体系之外,同时在一定的法律管辖范围内采用他国的法律体系,即在一国之内两种以上不同的法律体系并存。在现代,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外国占领,为巩固其殖民统治,除了关于当地居民的婚姻、家庭等法律关系和宗教等不能强行废止,仍予保留殖民地本民族固有的、土著的法律制度或习惯或宗教法之外,采用殖民国家的法律或法律体系。在脱离殖民主义统治后建立的国家,由于历史原因往往在不同程度上仍保持其法律体系的多元性。例如时至今日,在推行西欧大陆法系的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国的法律一—达四个多世纪的拉丁美洲各国,法律多元主义仍然是一种现实:在墨西哥、危地马拉、巴西、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和秘鲁等国的居民中大量的成员在若干方面、不受官定的法律体系的影响,仍旧依照习惯法生活。另一种情况是一些不发达国家向发达国家或者先进国家主动地引进外国的法律或法律体系,借以实现“现代化”和完全的民族独立和主权,如现代的土耳其引进瑞士民法典,从而在本国出现多种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