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价格,指本国产品运销国外的价格。按出口合同所规定的交货地点不同,可分为出口国内陆交货价格、出国装运港交货价格、出口国离岸加运费价格、出口国离岸加保险费价格、进口国卸货港交货价格、进口国目的地交货价格等。出口商品在进口国交货,虽然装船后的风险和其愆费用,包括保险费均由买方承担,但外汇收入较多。故有远洋轮船的国家,一般都愿在出口合同中规定到岸交货的条出口国装货港交货价亦称“离岸价格”,即售予国外的出门商品离开本国国境时的价格。在对外贸易统计中,通常是用离岸价格计算实际出口总值和编制出口商品价格指数。离岸价格不包括离开本国国境后的运输费、保险费、以及付给国外的佣金、折扣、广告费等费用。空运、郎运出口商品,以及货物运离起运地前的各种费用为离岸价格。出口商品由于对方延期付款丽另付的利息,如同货价一起结汇时,应包括在离岸价格之内。对港澳出口的商品,如以到达港澳价成交时,只扣除以外汇支付的运杂费和保险费。用我国轮船装运去港澳的货物,如果只付人民而不付外汇,其运费包折在离岸价格之内,不必再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