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大陆法民法中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行为的原则。依多数国家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以登记方法公示;动产物权的变动应以交付占有的方法公示。对于公示行为的效力,各由法有不同规定。德国法系各国法律多确认公示行为.为物权变动的必备要件,未履行公示行为者,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学理上称为成立要件主义。法国法系各国的法律多规定公示行为仅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未履行公示行为者亦具有物权变动效力;学理上称为对抗要件主义。物权公示原则有利于稳定财产权关系,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确认登记和交付为具体财产权变动的必备要件,但尚未对这一原则作统一的民法概括。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公诸于世。公诸于世,是指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公开,如不动产进行登记,动产进行交付。就不动产登记而言,只要当事人完成登记,至于世人是否去了解,在所不问。就动产交付而言,只要当事人完成交付行为,其他人是否知悉,也不影响动产物权设立和变动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