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主义法学(Judicial Positivism)通常泛指以19世纪A.孔德(1798~1857)的实证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的法学,也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通常泛指以19世纪A.孔德(1798~1857)的实证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的法学,也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各种自然法学派和其他哲理法学派(如I.康德、G.W.F.黑格尔的法学派别)都是形而上学的,只有它才是以实证材料为根据的法律科学。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这派法学的特征是:区别“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即区别实在法与正义法或理想法;它只研究实在法,着重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分析法学派或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是19世纪英国的J.奥斯丁。目前,该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H.凯尔森和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H.L.A.哈特。他们的学说都是在奥斯丁的法学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