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的概念在刑法理论中是最根本的概念,但一直都是争议很大的问题之一,归纳起来有刑事法律义务说、制裁义务实现说、法律禁止责任说、规范认定责任说和国家法律责任说等观点。这些观点反映了不同时期人们对刑事责任这一概念的不同认识,每一理论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在这些观点中认为法律禁止责任说与规范认定责任说较全面深刻更具有说服力。环境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就包括环境犯罪罪过与环境犯罪构成两方面。环境犯罪罪过指的是包括犯罪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与动机和目的之类的心理态度,是环境犯罪的主观根据,以及环境犯罪主体自身的个性心理特征,如习惯、兴趣、气质、性格、情感等主体心理特质,此外,还应当包括与环境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紧密联系的其他客观要素等。因为刑法也是规范,“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他法律的制裁力量。”刑法是法律规范的最后一道防线。其目的从根本上说还是为了“维护利益关系的秩序”,正如杜尔克姆所述:“如果要求对犯罪进行惩罚,那么,就不允许进行个人报复,而是做某种高一级些的惩罚,即或多或少不清楚地感到之上或之外的惩罚……这种惩罚是超过简单的弥补的,借助这种惩罚可以满足于维护纯粹人们利益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