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31日至6月4日,国际海事委员会在加拿大温哥华举行第38届大会,对《一九九四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规则称为《二○○四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该规则将于今年12月31日后尽快适用。编辑本段修改内容一、规则六将大部分救助报酬排除在共同海损之外原来规则六(1)规定:"航程中各有关方支付的救助费用,不论救助是否根据合同进行,都应认入共同海损,但以使在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而进行的救助为限。"修改后的规则对此规定如下:"救助款项,包括所生利息和相关的法律费用,应由付款方自行承担而不得认入共同海损,除非与救助有关的一方已支付应由另一方承担的(根据获救价值而不是按共同海损分摊价值计算的)全部或部分救助费用(包括利息和法律费用)。在理算中,应由另一方支付但该方未付的救助费用应贷记付款方,借记由他方代其付款的一方。"二、规则十一规定船舶在避难港停留期间的船员工资和给养不得确认为共同海损根据以前的规定,如果为了共同安全或为了安全完成航程进行修理,船舶进入和停留在避难港以及其后驶离该地期间的船员工资和给养、船舶消耗的燃料和物料均可作为共同海损。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