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性法(responsive law),法学-社会学-应用社会学-法律社会学-〔基本理论〕,一种矫正法律程序缺乏灵活性与实质正义的法律模式。这一概念由美国伯克利学派法学家P.塞尔兹尼克(Philip Selznick,1919~2010)提出,主要思想集中在其著作《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中。20世纪60年代,美国出现大量社会问题,导致国家的正统性地位下降,社会产生了以“软性法治”替代“硬性法治”的需求,回应性法律模式应运而生。回应性法的提出从根本上力图去解决从法社会学建立以来理论家们一直试图去解决的问题,即在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之间巨大张力所产生的法律的“应然”与“实然”问题。回应性法可看作将两者相结合的一次尝试。具体来讲,伯克利学派将法律分为3种类型,压制性法、自治性法及回应性法。压制性法是以强制力为保证的政治工具,自治性法是一套逻辑严密、程序正当、独立运作的法律制度,回应性法则基于自治法,希望能够在实在法及其实施过程中减少独断性,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追求实质正义。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伯克利学派认为可以通过提升公民的立法参与,提升法律机构的能力等方式实现回应性法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