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证明(archival evidence),管理学-档案学-档案管理-档案利用工作-档案利用-档案提供利用-档案证明,档案馆(室)根据档案用户需求、结合馆藏档案记载情况而给出相应书面证明材料的一种档案提供利用方式。档案证明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原则性,对申请书的审查和档案证明的编写,都要求严肃认真地对待。证明必须根据机关、团体或个人的申请才能制发。在申请书中,须写明申请发给证明的目的,所要证明的事项及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以便对申请书的审查以及证明材料的查找与编写。档案证明应根据档案正本或可靠的抄本来编写。只有在没有正本或可靠抄本的情况下,才可根据草案、草稿来编写,并在证明上加以标明,如未经签署、记录草稿或试行草案等。不论根据什么材料编写,都要在档案证明上注明材料出处和根据。档案证明的文字要确切明了,内容范围要限定,不能超出申请证明的问题而列入其他材料。档案馆(室)是管理档案的机构,不是国家公证机关,它不能代替其他机关的职权和任务。档案馆(室)所发的档案证明,只是向有关机关或个人证明某种事实在本馆(室)所保存的档案中有无记载和如何记载的,不是直接对某种事实下结论或给予某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