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治空间(governable space),理学-地理学-人文地理学-社会文化地理学-社会地理学-空间-管治空间,由管治主体为了某些目的,通过各类政治、行政、法律等手段控制的空间范围。管治不同于简单的管制,在实施方式和参与主体上有所区别。传统的管制理论认为,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或法规,成为特定空间的唯一管理者,划定管制空间也被认为是政府权力的一种表现。而管治在主体上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管治方式不仅仅是自上而下的,还可以是各种主体协调共商的,因此对应的管治空间类型很多。在后福特主义时代,多元主体参与的管治是一个趋势。管治是N.罗斯(Nikolas Rose)于1999年在M.福柯关于政府和治理术的思想上发展和扩展起来的。罗斯认为治理在某些方面削弱了经验的作用,它带来新的权力、新的力量,进而形成新的社会关系。然而,管治并不与经验相冲突,它会创造新的体验,产生新的感知模式。分析管治空间可以有三个维度:①领域化的政府思想;②管治者凝视的空间化;③管治空间的模型化。人们可以通过应用特定的技术实现管治,例如人口监测、统计、预测测量、地籍测绘、土地利用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