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道歉(administrative apology),管理学-公共管理-〔公共管理伦理与法治〕-〔其他〕,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行政权的行使或者其他影响行政主体良好形象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而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表达歉意的行政责任承当方式。在中国,随着问责制的逐步完善和问责制的常态化,诸如“司法道歉”“政府道歉”“官员道歉”等多层面、多类型的道歉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2007年9月29日深圳市政府发布并实行的《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政府部门失职道歉制度”。它是中国第一部专门就政府部门公开道歉问题而颁布的行政规章,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这是在中央层面上首次将“责令公开道歉”作为一种问责方式而提出。至此,原来的官员道歉整体处于自发与非制度化的状况有了很大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