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移民(ecological migration),法学-社会学-应用社会学-环境社会学-〔环境问题的社会影响〕,因生态环境问题而引发的移民活动。实行生态移民的必要性为:①有利于缓解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人口数量、人口分布与土地承载力之间的矛盾;②通过异地开发, 逐步改善贫困人口的生存状态。生态移民的主要类型:①根据移民发生的原因,可划分为自发生态移民和政府主导生态移民。自发生态移民是由于生态环境恶化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从而迫使人们离开原居住地到新的地点生活。政府主导生态移民则是政府为了实现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而实施的有组织人口迁移活动。②根据迁移的规模,分为整体迁移和部分迁移。整体迁移有利于原有社会关系、基层组织和社会文化的保留以及移民对新环境的适应,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也更为彻底。③根据迁移后从事的主导产业,分为牧转农业型、舍饲养畜型、非农牧业型和产业无变化型等。④根据迁移距离,分为就地迁移和异地迁移。就地迁移指生态脆弱地区的居民直接在本乡本土就地安置。异地迁移是指离开原来居住的地区,到其他地方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