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带离(take someone away from the scene by force),法学-公安学-治安-治安学-治安管理措施-治安强制措施-行为强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制止、控制或预防危害行为的发生,依法将正在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有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带离现场,以作进一步审查和处理的强制措施。又称强制带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26条、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7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等规定,强行带离主要适用于以下人员:①在突发事件现场,经人民警察命令解散、强行驱散后仍然继续滞留现场的人员。②越过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线的人员。③影响或可能影响大型活动正常进行的人员。④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有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实践中,强行带离现场措施一般都是面对现实的紧迫性威胁或危害,因此公安民警可以根据现场具体情况自行决定适用而无需审批,执行后24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执行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