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公所(village office),工学-人居环境科学. 城乡规划学-城乡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中华民国时期设立的处理公共事务的基层村级组织。村公所与现今的村委会有所不同。作为乡政府的派出机构,村公所的权力直接来源是乡政府,工作性质是行政性的。而村委会是人民公社制度废除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出现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属于一级地方政权。民国时期,不同地区村公所组织形式不同。云南省于中华民国十三年(1924)开始设立村公所,村长为村公所的主持人,村长之下设村佐1~8名,协助村长处理事务。中华民国十六年(1927),山西省颁布《改进村制条例》,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设“村公所”。同年,山西省颁布的《村公所简章》规定村公所须于各编村之主村设“编村村公所”“编村村公所”的村务执行人员由村长、村副、闾长等7人组成;不足7人时,由村民选补,采取合议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村公所仍继续在村基层发挥重要作用。20世纪80年代初,村民委员会逐渐取代生产大队成为国内主要村级行政机构,但仍有部分省份如广西、云南、山东、海南、江西、河北等全面推行村公所体制或建立村公所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