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古代法是公元5至7世纪以前印度奴隶制法。起源于婆罗门教法,以《吠陀》为经典,其中的《法经》起着法典作用。约公元前6—前5世纪,释迦牟尼(约前563—前483)创立佛教,佛教法兴起,以《三藏经》为经典。此后,婆罗门教法与佛教法此起彼伏,相互交替。公元8—9世纪,婆罗门教吸收了佛教和耆那教的某些教义,改称印度教,有的学者也将印度古代法称为印度教法。印度古代法律肯定了王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宣扬国王是具有人形的伟大的神,权力无限。并与宗教密切相联,宗教经典即是法律的基本渊源,宗教教义直接等同于法律。此外,严格维护种姓制度,即古代印度国家的等级制度,大致分为4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印度法的基本内容均贯穿着种姓原则,几乎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是对各种姓间不同权利义务的规定。在印度古代法中,由各学派编辑成的法律汇编很多,其中流传最广,后世研究最多,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摩奴法典》。参见《摩奴法典》。古代印度居住着不同种族、不同风俗习惯和不同宗教信仰的人民,政治上经常处于不统一状态,因而法律也是分散的、多样性的,但又具有其共同点,即与宗教、道德规范和哲学联系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