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申请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期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后,经协商而确定的数个共同享有申请权力人。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于同时申请专利的,便不能区别申请先后。当他们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后应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协商的结果有三种:(1)协商不成,数人均无申请资格;(2)协商确定其中一人为申请人;(3)协商确定数人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与共同发明人不同:前者就同样发明分别由数人各自独互完成,后者就同一发明由数人共同创造完成;前者数人间共同关系的建立基于因数人在同一日期分别就同样发明向专利局申请专利而相互间进行协商这一事实,后者数人间共同关系的建立基于共同发明这一事实。共同申请人享有共同申请权,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共同申请人共有。共同申请人之间对于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分享应当遵循他们之间事先签订的书面协议,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也可以事后补签,对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分享作出约定,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共有原则共同享有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