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责任论,是指西方现代刑法学中关于刑事责任的一种学说。认为法律规范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准则,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念,是引导和评价人们行为的规范,它对符合规范的行为予以肯定,对于违反规范的行为予以否定和谴责。认为刑事责任的本质,在于行为人不顾法律规范的适法期待,而竟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刑法责任的内容除了刑事责任能力和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之外,还应当包括更为重要的要素,这就是期待可能性,即只有法律能够期待行为人服从其命令要求时,才可以对其加以非难与谴责,倘若根据具体情况行为人没有这样的期待可能性,则法律不能对行为人有规范作用。规范责任论的特色在于,在与法律规范的关系上把握责任。法律规范终究是以对个人的命令、禁止表现出来的;就行为人一方而言,只有在能够遵从这种命令、禁止即能够实施犯罪行为以外的行为时,才是适当的。换言之,为了给予责任非难,仅仅具有故意、过失的心理要素并不够,还必须能够期待行为人在具体情况下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具有期待可能性),只有在这种场合,才能考虑责任非难。换言之,行为人原本可以不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却实施了这种行为时,才是值得谴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