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强调通过站在研究对象的角度,了解人们的情感和动机,以达到对人们的社会行为的理解的社会学方法。德文 verstehen一词有领悟、理解的含义。这一概念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哲学家D.狄尔泰等人最早使用的,他们从哲学和历史学的角度把投入理解作为社会历史研究的方法论原则,把直觉领悟置于因果解释之上。德国社会学家M.韦伯首先将投入理解法引入社会学。他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人,而人是有情感和个性的。社会学家如果不了解人们赋予某一社会行为的情感和意义,就不可能对这一社会行为的因果联系作出恰当的分析和解释。人类社会中很多社会行为并不像自然科学测定重量、温度那样有客观标准。要完全理解人们的行为,研究者就应当把自身放在研究对象的位置上,设想行动者在特定的情境下的选择和约束,以理解行动者行为的思想和动机。与狄尔泰等人不同,韦伯仅仅把投入理解视为建立因果关系的第一步。他认为,投入理解和因果解释在社会学中是相互联系而不是相互对立的方法论原则,因为任何对行为意义的理解都必须转变为因果说明;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成为有效的科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