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强盗罪是指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非法所有,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取得他人的财物,或迫使哗人交出财物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中强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本罪的行为为强盗,即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其他方法为手段,致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取得他人财物或迫使他人交出财物。所谓药剂、催眠术或其他方法是指以药物、催眠术或其他非法方法,使人失去知觉或丧失抗拒能力。所谓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所实施的强暴、胁迫,足以抑制被害人的抗拒,或使被害人身体上或精神上处于不能抗拒的状态。强取他人财物,是指以强暴、胁迫手段使他人不能抗拒,而将他人财物移归自己持有支配。财物包括他人所有或持有的动产与不动产。迫使他人交出财物,是指逼使他人自动交出财物。行为人不论是强取他人财物,还是逼使他人交出财物,必须与其强暴胁迫等抑制被害人抗拒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而且行为人对被害人的强制行为与其强取他人财物或逼使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具有内在的密切关系及特定的时间关系。行为人必须具备以强暴胁迫等不法行为取得财物的强盗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