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利用权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及其效力所及空间之外,对地表上下的一定范围内的空间所享有的排他使用权。我国《物权法》规定了空间利用权制度。第136条规定:“地上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地上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对于空间利用权的概念,我国学界主要有如下几种定义:其一,认为空间利用权主要指空间地上权和空间地役权,尤其以空间地上权最为典型和重要。因此,此种权利定义为以在他人土地的空中或地下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其空间的权利。其二,对空间利用权的较完整的定义。王利明主持拟定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361条规定:“空间利用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其三,突出空间利用权诸要素的定义。为明确空间利用权的特点,主张将空间权定义为“是指其他民事主体从土地所有人处取得的对土地用益物权(如地上权)所及的上下空间范围以外的空间加以利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