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三条格
(唐朝时期的法律条文)
中国法制史--唐朝时期的法律条文唐朝建立后,唐高祖在武德二年(619)命刘文静等人制定的“五十三条格”。内容“务在宽简,取便于时“,纳入《武德律》;武德四年(621)唐高祖命裴寂等大臣,以《开皇律》为准,把”五十三条格“的内容加入,重修新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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