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总登记也叫静态登记,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和一定时间内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进行总登记是因为没有建立完整的产籍或原有的产籍因其他原因造成产籍散失、混乱,必须全面清理房屋产权、整理产籍,建立新的产权管理秩序。总登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登记期限开始之日起30 日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以下有关事项:总登记的区域、申请的期限(注明起止日期)、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告知登记人应携带的证件和有关文件)、受理登记的地点(可以是登记机关所在地或登记机关设立的登记点)、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如登记费用、不登记的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