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法的理念”包括了人们对法的精神、宗旨、任务等的主观认知以及对法的价值的评价,它们都是法的理念的有机组成部分。广义的“法的理念”表示可能对立法,政策适用和司法判决等行为产生影响的超实证法律的因素。这种因素的载体成为一些观念或具体化成为普遍的基本原则,在现实中往往体现为对法律应当是什么、法律的理想和目的等进行的理性判断。狭义的部门法的理念则专指部门法的基石范畴,即反映本部门法独特本质属性的本位观念。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内在精神,是经济法适用的最高原理, 是对经济法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制定的根本,主导着一个国家的经济法律调整,决定其倾向性以及实际作用。全面的理解经济法理念的含义,是十分重要的。正是介于此原因,经济法理念置于司法过程中,赋予司法以利益平衡为基础的适当裁量权,发挥司法在和谐社会中应有的作用,是十分具有法制基础与现实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