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在立法和判定律例时穆斯林法学家、断案人一致赞同的意见即公议,是正确的和可行的。约于10世纪,在教法学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公认的理论观点。8世纪末9世纪初,教法实体形成之际,各地教法学家多以当地穆斯林社团的民俗习惯为法学的理论基础,称为“逊奈”,形成某一法学派既定的学说,后又以法学家们的一致意见(公议)为立法的依据。对此,著名教法学家沙斐仪曾提出过异议。他认为随着穆斯林社团规模的不断扩大,难以集中各地法学家们的各种不同的意见、主张,其公议是不现实的,而主张以全体穆斯林的统一意志为立法的权威依据,它通过权威教法学家的一致决议来体现。9世纪以后,法学家们出于社会立法的需要,恢复了原有的公议的地位,但仍以沙斐仪的公议概念作为论证其不谬性的理论依据。认为穆斯林大众蒙安拉之恩典,具有明善恶、辨是非的特殊品格。其论据有两则单传的圣训2“我的教民绝不会就谬误取得一致”,“凡穆斯林大众视为公正的,在安拉看来也是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