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执行
(投资术语)
公证与执行是按照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公证行为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68条规定: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两个条文规定了公证与执行,公证处与人民法院的关系,即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权归人民法院行使,公证处本身无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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