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参加人,是指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或相类似的人。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参加人中,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虽然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不尽相同,但都是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代表的单位的权益参加诉讼,同诉讼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其诉讼行为对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有着直接影响,因而即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诉讼主体。[1]在诉讼过程中,企业合并或关闭的,要及时变更诉讼当事人。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新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 企业关闭的, 由其主管单位或清理人(单位)作为诉讼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