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国家根据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对森林、林木进行科学测算后,审査批准的年采伐量。其目的在于控制采伐,限额消耗,保护森林资源。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全民所有制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林业局、林场、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制的森林和林木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为单位,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除了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蓄积量超过用材林的总蓄积量三分之二的个别省和自治区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必须按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