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战资格,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能参加作战行动,行使害敌手段的资格。在战斗只由正规部队参加的时候,只承认正规部队的成员具有交战资格,一般的居民参加战斗则是违反战争法规的行为。以后随着战争形式及参战人员的复杂化,也承认具备一定条件的民兵和志愿部队的成员具有交战资格。在海战和空战中,还涉及船舶和飞机的交战资格问题。原则上只限于军舰或军用飞机才具备交战资格,并必须带有一定可供识别的外部标志,其他船舶或飞机一般不得采取敌对行动。区分有无交战资格的意义在于,交战资格与被俘后的战俘待遇是联系在一起的。传统战争法只承认正规武装部队成员的交战资格,平民居民参加战斗属于违法行为。拿破仑战争后,承认具备一定条件的民兵或支援部队的成员具有交战资格。参照1870年普法战争的经验,承认为抵抗敌人入侵而进行起义的居民的交战资格。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把交战资格扩大到占领区内具备民兵及志愿部队同样条件的抵抗人员。具有交战资格的人包括正规战斗人员和非正规战斗人员。正规战斗人员是交战各方正规武装部队的成员。非正规战斗人员是交战各方正规武装部队之外的武装力量成员,一般包括民兵、志愿军、居民军、游击队和抵抗运动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