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回笼是货币投放的对称,是指银行通过各种途径从市场货币流通中收回的一定量的现金。在我国,货币回笼的主要途径有:商品销售收入,即商品回笼,它是最重要的途径,服务收入,即饮食、房租水电、交通运输和其他服务收入的现金,税金收入,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等、信用回笼,即吸收储蓄存款、收回农业贷款和收回对个体经济的贷款。通过各种途径的货币回笼,可以使市场多余的货币流回人民银行,使市场货币流通量同国民经济发展对货币的实际需要量相适应。中国国民经济各部门在其经济活动中所收入的现金,一般都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除保留必要的库存备用金外,都要存入其开户的银行。居民个人的货币收入,国家也鼓励储蓄。中国人民银行为了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从1950年开始按年编制现金出纳计划。银行将各部门、各单位和城乡居民存入银行的现金按不同类别分项编列现金回笼计划,主要项目有: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储蓄存款收入、税捐收入、农村信用合作社收入、邮局汇兑收入等等。从这些方面存入的现金,都可称为货币回笼,这些项目称为货币回笼渠道。前两项称为商品(服务)回笼,后几项称为信用回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