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立法,就是在整个立法过程中,国家坚持民主立法的价值取向,使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立法的全过程,建立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立法机制,推进法制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使法律真正体现和表达公民的意 志,真正成为保护人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良法。立法民主是现代民主原则在立法程序、形式上的具体体现, 也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立法的民主化对于现阶段的中国而言,蕴涵着新的意义。立法民主的核心含义是指在立法决策、立法活动中,依据民主原则,贯彻民主原则,立法文件的内容则不能作为立法民主的内涵要素。现代立法的要求之一是贯彻立法民主原则,其根据在于,现代法乃是人们享受良好人世生活的一种制度安排,从理性上说,公民有保留立法权力的要求;现代国家社会成员地位的平等,要求立法活动遵行民主原则。从经济发展来看,法律和法规要适应农业社会向城市社会、农业经济向工商业经济的转变;从经济体制来看,法律和法规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规则,并且要促进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从民主和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看,法律和法规要满足最多数人的利益,其运行的成本要低,并且要讲求法律和法规运行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