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分立,是指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民法典与商法典并存。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就立法体系而言,在民法典之外另定单独商法典;二是就法律运行机制而言,由民法和商法共同实现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民法和商法各自独立而又相互依存。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商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民商分立的模式之所以仍占支配地位,不仅由于传统,而且还有某些理论依据。采用民商分立的国家主要有法国、德国、日本以及以它们为模板的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民商分立的渊源可追溯到中世纪时期。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民商法的来源主要有三个:罗马法、教会法和中世纪商法。中世纪商法出现以后,由于它形成了专门的概念和体系,它具有了与罗马法、教会法相独立的地位。这样,商法作为一种专门的法律体系发展起来。从这一时期商法的特点来看,它主要是适应地中海沿岸商业贸易发展的需要,在商人的商业交往中产生的各种习惯规则,如汇票规则、海上保险契约、商业契约等,其中以海商方面的规则更为突出,此外,商人还自己组织法庭来处理商事纠纷案件。因此,商法是适应商业和贸易的发展在商人之间独立发展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