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参与是关于受众权利的一种理论,又称参与权,指受传者有权参与大众传播活动,即他们不仅有权从大众传播媒介上获得有关信息,而且有权作为传播者而使用大众传播媒介。最早提出这一理论的是美国学者巴伦(J·Barron)。他在1967年发表的《对报纸的参与权》一文中指出,为了维护受传者的表达自由,保障他们参与和使用传播媒介的权利,宪法必须承认公民使用大众传播媒介的参与权。70年代,日本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并在实践中加以贯彻。日本的传播学者认为,社会参与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大众传播机构有权在政府保证下接触各种新闻来源;二是指受传者个人有权直接参与大众传播活动,可以通过传播媒介自由发表意见,而大众传播媒介应该成为受传者发表意见的社会讲坛。对于政府来说,它应该保证公民这一权利的实现。这一理论已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0年发表的由国际交流问题研究委员会提交的总报告指出:不要把受众当作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要鼓励他们在报纸上、广播中更多地发表意见和看法,创造机会和条件让他们参与传播媒介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