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是指登记机构按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将其认为登记簿记载错误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行为。异议登记是为了保护真正权利人利益,避免登记簿记载权利人滥用登记的公信力而暂时击破登记公信力的一种临时性的保障措施。异议登记制度起始于早期的普鲁士法,再经由后期普鲁士法的发展与概念的分合,再至德国民法典中所确立的异议登记制度。异议登记制度虽源起于德国,被瑞士、日本及中国采纳并予以规定,但各国法对该制度的规定并非完全一致,异议登记制度在不同的国家称法也不尽相同,具体的制度设计并非完全照搬他国,相反,融入了本国法律制度相结合的新特色。我国的异议登记制度是在参考各国立法例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物权立法的现实状况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