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赋地位亦称“归属地位”、“归附地位”。与“自致地位”相对。个体凭藉与生俱来的生物条件或社会属性所获得的社会地位。1936 年,美国人类学家拉尔夫·林顿在《人的研究》中首创,称“基于出身的地位”。后美国社会学家英克尔斯改现称。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先天遗传、血缘等生物条件决定的属性,如性别、年龄、血统、种族等造成的,是个体无法控制的;另一类是由家庭社会地位规定的属性,如种姓、等级、世袭制下的继替原则造就的,亦称“世袭地位”。一般而言,传统社会注重先赋条件,社会地位的升迁与个体努力关系甚少,现代社会逐渐看重自致性因素。参见“自致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