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过失
(法学术语)
共同过失,在英美法谓为Contributory Negligence,指损害之发生,如被害人与有过失者,加害人得免其责任之情形。一般观念,数人共同侵害他人之权利,致生损害者,亦谓之共同过失,而应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然二者其内涵迥然不同。我国发生共同过失犯罪时,若不能查明犯罪具体由谁造成的,则不判定共同过失犯罪中的任何人有罪。若能查明是由谁造成的,则由其个体来承担法律责任,没有共同过失犯罪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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