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观审制度,是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以后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按早期不平等条约的规定,涉外诉讼一般接受被告一方国家司法管辖。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规定“至中国各口审断交涉案件,两国法律既有不同,只能视被告者为何国之人,即赴何国官员处控告;原告为何国之人其本国官员只可赴承审官员处观审。倘观审官员以为办理未妥,可以逐细辩论,庶保各无向隅,各按本国法律审断。”随后美国、巴西、葡萄牙、日本、墨西哥也在与中国签订条约中规定了类似的内容。其他有约各国(除俄国外)虽没有明文订约,但实际上采用了这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