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俱发是中国古代法律关于一人犯数罪:予以合并处理的规定。最早见于周朝。秦、汉、唐、宋、明、清律亦有类似规定。数罪俱发是中国古代刑法对一人犯有数罪,同时或先后被告发,予以合并处理的办法。《尚书·吕刑》:“下刑适重,上服。”正义疏:“下刑适重者,谓一人之身,轻重二罪俱发,则以重罪而从上服,令之服上罪。”这是现存典籍关于数罪俱发的最早记述。睡虎地秦简有关于数罪俱发并赃论罪的记载。汉律规定,“一人有数罪,以重者论之”(《公羊传·庄公十年》)。晋张斐律注序载,“不可累者,故有并数”,“不可并数,乃累其加”,讲的是晋律关于数罪俱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