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是德国证据制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由德国学者柏灵(Beling)于1903年首先提出。其系指禁止特定的证据取得或使用的制度,亦即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违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程序中采纳的规则。其设置目的在于限制国家机关依职权调查案件事实真相的义务,同时规制刑事诉讼法上国家职权调查的原则以及法官自由心证的界限。在英美法系国家里,证据禁止通常被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两者不仅在外延上不完全相同,而且在内涵上也有区别,甚至在某些方面差别很大。近年来,我国学者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开始研究,并发表许多论著,而对于证据禁止规则尚缺少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