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承付是指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或委托收款结算中,付款人经开户银行审査同意,只对部分托收或委收款项予以承付的行为。按现行办法规定,付款人收到银行发出的承付通知,经査验有关单怔或验收货物后,发现不符,对拒付部分可在规定的承付期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拒付理由书”,引证合同上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供商品检验证明。属于商品数量问题,需要提出证明及有关数量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附全部交易单证送交开产银行审査。经银行审査(对委托收款,银行不负责审査理由)同意,对部分拒付的,除办理部分付款外,应将拒付理由书连同拒付商品清单邮寄收款单位开户行转交收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