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儿童,由1989年11月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保护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文书《儿童权利公约》提出。《》对我国幼教工作者来说也许不够熟悉。这是1989年11月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一个保护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文书。《公约》要求所有缔约国保障未满18岁儿童的合法权利,我国作为缔约国之一,向国际社会作出了庄严的承诺。1991年3月李鹏总理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儿童坐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90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之后,我国政府又相应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但是,执行《公约》不仅是政府行为,它也需要广泛、形式多样的社会动员。作为与儿童关系最密切的领域之一,幼儿教育所肩负的重任是不言而喻的,义不容辞的。